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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2019-11-18 07:33 北京乐天使fun88下载 浏览:298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答: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都是刑事案件,但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

(1)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

(2)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是不同的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更严重,对社会危害更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审理。除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申请撤销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允许撤销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然而,自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并不十分严重,对社会的危害也相对较小。因此,自诉人可以在判决宣布前与被告一起解决或撤回自诉。只有经投诉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才能进行调解。

(3)不同的审查程序 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审前审查的实质性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审查,即只要审查符合“起诉书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清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人民法院就应决定开庭审理,审查的主体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成员;然而,自诉案件应审查两次。首先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为了检查它是否符合申报标准。根据立案与审判相分离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当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 第二次审查是听证会前的实体审查。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明确的犯罪事实和充分的证据”的要求。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转入听证程序。不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应当是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例如:1。自诉案件中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公诉案件中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但不得以案件事实为由对司法人员提起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也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他们只能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

(5)当事人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于原告地位,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于原告地位,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居于证人地位。

(6)当事人在不同时间行使诉讼权利 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指定诉讼代理人。但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律代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有权随时委托其法律代表。

(七)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自诉人未提供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无法取得和收集必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然而,公诉案件的受害者只能就其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真实的陈述和投诉。收集、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被告也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司法机关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才能提起诉讼,对被告进行处罚。因此,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8)处罚的严厉程度各不相同 对自诉案件的处罚通常是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公诉案件的刑罚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9)案例的可分离性是不同的 自诉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几个人的利益。受害者不仅仅是一个,而是几个。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名受害者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提起诉讼的受害者有权放弃诉讼。 如果几个人共同对某个人犯下某种罪行,受害者有权对其中一个或几个人提出申诉。无论是哪种情况,受害者的申诉都应被视为有效和不受限制。然而,公诉案件的情况正好相反。它具有一个案件不可分割的特点,即一名被告犯了几项罪行,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必须在一个案件中审判,不能“在一项罪行的一审中审判”或“在一个人的一审中审判”

(10)听证期限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公诉案件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异地重大复杂案件、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试用期可以延长一个月。 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普通程序下被告人羁押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者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以及可以延长的期限与公诉案件相一致。但是,对于被告未被拘留的自诉案件,应在案件提交后六个月内宣判。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听讯期,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时,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一般是书面形式,即刑事自诉应当提出并提交法院。 然而,如果私人检察官很难写私人诉状,他可以口头陈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诉作出书面陈述,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一)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索赔;

(四)拟派出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证据的名称和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数超过3人,自诉人应当在告知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自诉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或者口头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立案人。对于已经立案但经审查无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未提供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案件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自诉人提出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新证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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